政策法规

重庆市殡葬协会印章管理办法

日期:2020-12-02 点击数:26195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本会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本会财务专用章、党支部印章。

第二条  本会印章应当按照本规定指定专人保管。本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本会财务章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条  本会印章的保管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明确的审批权限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承担印章保管的法律责任,印章审批人和保管人共同承担印章使用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会公章、法人人名章和财务章使用审批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专门人员。

第五条  凡是须以本会名义签发或转发的文件、签订的协议、收件收据、证明或其他材料、会员证书,可申请盖本会公章。

第六条  盖章的材料不得用复印件(除一些必要证件的复印件外)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整,不得有空白未填写部分(盖章后不得再添加任何信息)。

第七条  用章程序

     (一)印章保管人确认用章使用事宜无误后,印章保管人负责盖章。

      (二)印章保管人,须亲自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不得将印章交于他人进行盖章。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进行盖章,或作他用。

(三)保管人核实用印材料无风险后将用印材料交给用印申请人。

第八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得将公章带出本会办公区域使用,如有特殊需要,需书面申请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带出使用。

第九条  印章在不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需将印章保存在带锁的文件橱中,并保证只有保管人能控制该印章,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保管人承担。

第十条  印章在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必须保证印章在保管人的控制范围之内,用完印章须立即将印章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未严格按照用章规定造成法律纠纷或恶劣影响的,视具体情节和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和印章保管人进行内部警告、扣减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行为,有违法行为的连带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殡葬协会负责解释,经重庆市殡葬协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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