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你所处的位置:首页>组织机构

第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2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席位数一般不超过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请或解聘秘书长;

(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 决定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

(七) 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 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执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 在殡葬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实行等额选举,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二届为限。

第十二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一)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会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理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支收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 提名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并按规定程序决定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审批;

(四) 组织制定协会内部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定。

(五) 处理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事务。

网站首页 | 技术培训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12-2024 重庆市殡葬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重庆市高新区陈家坪华宇大厦C座11楼 电话:023-68665196
渝ICP备170164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