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殡葬协会廉洁建设具体要求
(40个不得)
一、社会组织中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由现职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
二、不得从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和获取其他利益。
三、确需的工作经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进行报销。
四、社会组织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五、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六、社会组织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关联方交易牟取私利。
七、不得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
八、社会组织不得违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活动等。
九、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展会、报告会。
十、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开展相关活动,开展相关活动需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十一、不得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十二、不得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
十三、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十四、社会组织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或其他企业进行营利活动。
十五、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十六、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十七、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十八、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
十九、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
二十、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二十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强制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十二、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十三、不得利用社会组织经费大吃大喝。
二十四、不得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二十五、不得收送礼品、礼金、礼券。
二十六、不得未经批准出国(境)。
二十七、不得公款旅游。
二十八、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按照章程规定民主程序进行集体研究,不得由个人决定。
二十九、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三十、社会组织负责人不得以单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十一、不得以权谋私。
三十二、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户往来。
三十三、不得账外建账、挂账。
三十四、不得“坐收坐支”。
三十五、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三十六、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记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三十七、社会组织的资产购置、变卖、报废处置等事项,应当履行章程规定处置程序,不得擅自处理。
三十八、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
三十九、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四十、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重庆市殡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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